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13號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張家銘

債務人賴以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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