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民具保人黃永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黃永富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9年5月4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聲請人2次依其住所、居所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並合法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點名單、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個案矯正資料查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在卷可憑,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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