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貞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貞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吳貞六因犯如附表所示放火燒燬其他物件、偽造文書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附表:受刑人吳貞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放火燒燬其他物件│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14日│92年10月2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3740號│第1334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020│100年度易字第808號│││││號│(已以101年度撤緩││││││字第19號撤銷緩刑)│││事實審├────┼─────────┼─────────┼─────────┤││判決│100年9月7日│100年4月13日(撤銷││││日期││緩刑裁定日期101年3││││││月3日)││├───┼────┼─────────┼─────────┼─────────┤││法院│中高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19│100年度易字第808號│││││8號│(已以101年度撤緩││││││字第19號撤銷緩刑)│││判決├────┼─────────┼─────────┼─────────┤││判決│101年1月6日│100年6月27日(撤銷││││確定日期││緩刑確定日期101年3││││││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31號(已發監│更字第1077號(已發││││執行)│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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