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03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劉佳宸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6年12月18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C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訂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亦有明定。又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所為之寄存送達,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2663號、97年度裁字第215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準此,主管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所為之裁決書,若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為寄存送達,於合法寄存送達時即發生送達效力。
二、經查異議人於民國(下同)97年1月9日前均設籍於臺中縣大里市(現改制為臺中市○里區○○○○街○巷○號4樓等情,此有異議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憑。經查異議人於96年5月12日在台中縣三峽鎮(改制後為新北市○○區○○路與慶路口,闖紅燈直行,經警當場攔停舉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經異議人簽收,此有該通知單影本附卷可稽。異議人未於期限內繳納罰鍰,原處分機關乃於96年12月18日作成本件中監違字第裁60-C00000000號裁決書,並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至異議人之前開戶籍地址,因未會晤異議人,亦無可代為收受上開裁決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郵政機關遂於96年12月26日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上開裁決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大新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而完成寄存送達程序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影本1紙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上開裁決書已於96年12月26日寄存之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自不因異議人有無領取而受影響。異議人遲至101年3月22日始行具狀聲明異議,此有聲明異議狀上所加蓋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總收文章可按,其異議顯逾前開20日之法定期限,且無從命其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三、按舉發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駕駛人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駕籍地處罰機關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5條亦有明文。本件違規地點雖在改制前之台中縣三峽鎮,惟案發時異議人設籍於改制前之臺中縣大里市,本件自應移送異議人駕籍地之處罰機關即原處分機關依法處理。末查本件違規罰鍰確未經繳納,此有違規查詢報表、郵撥查詢報表、超商代收查詢報表等在卷可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