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88號原告 吳和昌 被告 王麗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
5樓之2,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並未居住於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地址「新北市○○區○○街○號2樓之3」,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珊分局文聖派出所派員實地前往查訪未遇,且據社區管理員簡OO稱被告已搬離該址逾4、5年,已經無法聯繫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04年5月7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043308798號函在卷佐參,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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