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688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姿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明文規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姿菁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債務人戶籍資料結果所示,債務人黃姿菁已於民國104年
4月23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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