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5號上訴人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原稱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
學)法定代理人 蔡枳松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升開發有限公司、 吳淑娟 、 陳柏升 間因
104年度訴字第44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陸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伍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