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張錦燦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慶華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告於104年3月20日主張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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