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95號債權人瑞能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光輝輪胎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光輝輪胎行之負責人為何?究為「 馮俊銘 」或「 馮輝土 」(依聲請狀所載與所提營業登記資料不一致)?如為負責人更名,請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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