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告 曾淑玲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黃家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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