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337號

原告 黃金虎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

被告 詹淑惠

詹佩錡

詹婉慈

詹紫綺

詹巧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訴外人 詹文男 之繼承人應將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其中面積61.8平方公尺範圍之應有部分1/3移轉登記予原告;另請求詹文男之繼承人應連帶給付原告80,000元之律師費用(見本院卷第88頁)。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8,8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可查(見本院卷第65至72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73,280元【計算式:61.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8,800元×應有部分1/3+律師費80,000元=673,280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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