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437號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葉育綺
被告 徐嘉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