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391號
上訴人壹貳物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壹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冠駿潔淨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