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24號附民原告 楊善 附民被告 葉宇洋
余承頴
陳維昌 上列被告葉宇洋、余承頴、陳維昌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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