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字第76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上午九時五
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