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小字第160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邱琪仁
被   告 陳等輝
        蒨梅
       李素珍
       李瑞國
       盧政德
       蕭妙娟
       洪俊然
       林洪來
       曾偉倫
       王依莉
       廖宜澤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欄及主文欄中關於「 涂倩梅 」記載,應更
正為「 蒨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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