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小字第160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邱琪仁
被 告 陳等輝
蒨梅
李素珍
李瑞國
盧政德
蕭妙娟
洪俊然
林洪來 有
曾偉倫
王依莉
廖宜澤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欄及主文欄中關於「 涂倩梅 」記載,應更
正為「 蒨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