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553號
原 告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鄭兆芳
被 告 陳秀鈴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欄中關於「 陳秀玲 」記載,應更正為「陳秀鈴」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