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5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柒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事項及消
費明細查詢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