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振珈
(原名洪清嘉)住屏東縣○○鄉○○村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 律師
蔡吉記 律師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清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林柏泓法官楊文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月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