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20號聲請人 陳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巷○號)於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乙○○之妻,失蹤人於民國98年12月1日因出外找工作而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均無所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死亡之時,應為民法第8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入出監、勞健保投保紀錄、財產及所得清單、失蹤報案紀錄及協尋結果、有無使用殯葬設施紀錄等,均查無失蹤人於98年12月1日後之相關訊息,此有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與就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06年3月29日高市警鳳分治字第1067162750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3月30日健保高字第106600736號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6年3月31日高市殯處雄字第10670295600號函、高雄市鳳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10
6年3月31日高市鳳一字第10670194000號函檢送失蹤人歷年設籍戶籍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06年11月16日高市警鳳分治字第1067635480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21、29至31、36至78、97頁);又失蹤人之父親○○已歿,本院通知其母黃蔡○○及子女庚○○、己○○、甲○○、丁○○、丙○○、戊○○就本件聲請表示意見,黃蔡○○、庚○○、己○○、甲○○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1反頁),丁○○、丙○○、戊○○則未表示意見。依上開事證,本件失蹤人於98年12月1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滿7年,應可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失蹤人於98年12月1日失蹤,失蹤迄今已滿
7年,且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公示催告在案,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自得依法為死亡之宣告。又失蹤人係00年0月
0日生,其於98年12月1日失蹤,未滿80歲,計至105年12月1日止,失蹤已滿7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施旭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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