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9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怡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19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狀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是以上訴狀須敘述「上訴理由」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倘有缺漏經定期命補正惟仍未補正者,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次按「原審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葉怡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以裁定命應於14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於民國111年3月23日送達法務部○○○○○○○○○○附設勒戒所,由被告葉怡玲本人親自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是前揭裁定已於該日生合法送達之效,然上訴人逾限迄今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揆之首揭法條說明,其上訴顯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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