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交上訴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上訴字第847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世宏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6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36號、第168號),提起上訴,本院前經審理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1年8月31日上午9時28分宣判,茲因被告與被害人家屬經原審法院民事庭訂於111年9月19日進行調解,本案之宣判日爰裁定延至111年9月28日上午9時28分於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判。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