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47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被告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