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47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4,239,53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40,6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39,6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