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異議人 李德寬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交通事件中心所為之處分(如附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7條第1項係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
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1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足證聲明異議以受處分人為限。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為 金太祥 股份有限公司有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附卷可證,而本件異議人李德寬於本院訊問中陳明,金太祥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底解散,本件其係以個人名義異議,從而其並非受處分人,無提起本件異議之權利,其異議為不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表:
┌─┬─────┬──────┬─────┬────┬──────┬─────┐││本案案號│裁決書案號│受處分人│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行為│││││││││├─┼─────┼──────┼─────┼────┼──────┼─────┤│1│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4年12月│五福三路前│在道路收費│││216號│裁32-1B50930│有限公司-│17日17時│053A30│停車處所停││││63│李德寬│22分││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2│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4年12月│中正一路│在道路收費│││217號│裁32-1B50936│有限公司-│19日14時│021477│停車處所停││││72│李德寬│10分││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3│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4年12月│ 瑞源 路190A30│在道路收費│││218號│裁32-1B50940│有限公司-│20日19時││停車處所停││││15│李德寬│20分││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4│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5年1月│高雄縣鳳山市│使用註銷之│││219號│裁32-NO11338│有限公司-│12日20時│五甲三路│牌照行駛││││78│李德寬│40分│││││││││││├─┼─────┼──────┼─────┼────┼──────┼─────┤│5│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4年6月│民生仁愛路口│駕車行經有│││220號│裁32-BB40318│有限公司-│17日4時││燈光號誌管││││06│李德寬│13分││制知交岔路││││││││口闖紅燈│├─┼─────┼──────┼─────┼────┼──────┼─────┤│6│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4年8月○○○鄉○○路│駕車行經有│││221號│裁32-NJ91873│有限公司-│10日12時│光明路│燈光號誌管││││49│李德寬│42分││制知交岔路││││││││口闖紅燈│├─┼─────┼──────┼─────┼────┼──────┼─────┤│7│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4年6月│高雄市監理處│不依限期參│││222號│裁00-0000000│有限公司-│6日00時││加定期檢驗││││21│李德寬│00分││者│││││││││├─┼─────┼──────┼─────┼────┼──────┼─────┤│8│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4年2月│中華民生路口│駕駛人行車│││223號│裁32-BC40142│有限公司-│16日00時││速度,超過││││89│李德寬│17分││規定之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9│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4年9月│台一線 加祿加 │駕駛人行車│││224號│裁32-VA40554│有限公司-│6日20時│油站前│速度,超過││││70│李德寬│52分││規定之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10│98交聲字第│高市交裁字第│金太祥股份│94年10月│高雄都會高架│駕駛人行車│││225號│裁32-BD45279│有限公司-│25日14時│道路大中路口│速度,超過││││74│李德寬│58分││規定之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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