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7號原告平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永賢 會計師輔佐人丙○○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台財訴字第096004619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7年12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丁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