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丘美容選任辯護人黃奕欣律師
陳祐良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及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及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9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調偵字第1291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