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13號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馮世寬訴訟代理人吳巧玲律師被告藝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變更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1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