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732號
原 告 吳佳紋
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 律師
被 告 林正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十一
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宣判
。茲因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第1項之範圍,爰再開辯論及改行小額訴訟程序,並指定
於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