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參拾元,及㈠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參仟捌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