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苗簡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冬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冬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偽造「 葉三郎 」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葉冬炘之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2行「用以支付其積欠興建鐵皮屋之款項」更正為「欲週轉現金」外,其餘均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規定業於
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上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
2項之未遂犯罰之。」,又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則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所定之法定罰金刑較重,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則設有加重處罰之規定,均非有利於被告,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及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偽造「葉三郎」之署押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一犯罪意思決意,而以同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做人處事本應深思熟慮,竟為貪圖小利,即偽造他人署押,進而偽造私文書行使,其行為實無可取,惟兼念及被告已經將支票交還被害人,被害人請求本院量刑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又審酌其年齡、職業、收入、社會地位等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至偽造「葉三郎」之署押1枚,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法諭知沒收;至於該偽造署押所在之私文書,業經持交被害人收執,而非屬被告所有,自無從併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0條、第216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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