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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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86號聲請人 謝瓊芬 代理人 謝武堂 上列當事人請求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之3個月期間,為自「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時起算;此與繼承之開始,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係自「被繼承人死亡」,彼此有異。又所謂「知悉」,乃係指繼承人知悉繼承開始之原因事實,且因而覺知自己為法律上之繼承人之時。另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謝梁綵慧 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里○鄰○○路○○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1年11月23日死亡,其生前與配偶 謝怡盛 育有4名子女謝武堂、 謝武昌 、 謝美滿 、謝瓊芬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按。惟聲請人遲至102年3月7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亦未釋明其於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又本院依職權通知聲請人攜同證人謝武昌於102年4月3日到庭應訊,惟其等並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綜上,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女,理應於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是聲請人依法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方屬合法,即至遲應於102年2月23日前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惟聲請人遲至102年3月7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此有加蓋本院102年3月7日收狀章之民事拋棄繼承狀在卷可參,其聲請拋棄繼承權,顯逾3個月之法定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