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31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莊立吉 債務人茂昌隆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鐘瑞茂 債務人 鐘陳樹霞
鐘志華 鐘瑞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1,250,000元、②1,759,660元、③1,503,223元、④3,897,439元,及自民國①102年6月15日、②102年7月15日、③102年7月27日、④10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②5.53%、③3.99%、④3.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102年7月16日、②102年8月16日、③102年8月28日、④102年
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