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字第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嘉簡字第85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ENDRIIDAYANTI
胡至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28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ENDRIIDAYANTI、胡至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ENDRIIDAYANTI2人係同居男女朋友,於民國104至105年間在胡至真位於嘉義縣○○鄉○○村○○街○○○巷○號住處同居生活,並於105年5月27日,在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下稱嘉義基督教醫院)產下一女。胡至真明知ENDRIIDAYANTI為逃逸之外籍勞工,並無合法在台居留之權利,亦無法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之福利,進而獲得醫療及藥品補助之利益,2人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5年2月間起,由ENDRIIDAYANTI向不知情之印尼籍看護工PURWANTI(中文名 彎蒂 ,下稱彎蒂)借用全民健康保險卡(下稱健保卡)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由ENDRIIDAYANTI與胡至真共同持彎蒂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於附表一所示之醫療院所假冒係彎蒂本人看診,並由ENDRIIDAYANTI或胡至真於附表二所示之文件上,填寫彎蒂之個人資料或簽名,而完成表彰由彎蒂至各醫療院所就診之不實資料,連同健保卡交付予各醫療院所醫護人員而行使之,致使各醫療院所醫護人員陷於錯誤,為ENDRIIDAYANTI提供相關之醫療服務,而詐得相關醫療服務之利益及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與特殊材料。嗣因內政部移民署嘉義縣專勤隊接獲嘉義基督教醫院通報外籍人士彎蒂於該醫院生產,經警循線調查,始查知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ENDRIIDAYANTI、胡至真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彎蒂之證述相符,並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5年10月17日健保南醫字第0000000000A、0000000000B號函、證人彎蒂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證人彎蒂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被告、彎蒂之衛生福利部訪查訪問紀錄、嘉義基督教醫院病例影本各1份在卷可查,被告2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ENDRIIDAYANTI、胡至真如附表一編號1、3、4、7、13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一編號6、8、10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2、5、9、11、1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如附表一編號1、3、4、6、7、8、10、13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然如附表一上開各該編號之醫療院所均有開藥給被告ENDRIIDAYANTI,有彎蒂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彎蒂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將上開犯罪事實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已當庭告知被告2人)。被告2人就上揭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如附表一編號3、7偽造簽名之行為,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與如附表編號1、4、13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2人就如附表一編號1、3、4、7、13所為,係各別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同時為詐欺取財與詐欺得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2人如附表一編號6、8、10係以一行為同時為詐欺取財與詐欺得利,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如附表一編號1、12之行為,係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接續犯意為之,應分別論以接續犯。被告2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3之13罪間,其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ENDRIIDAYANTI、胡至真自陳均係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2人同居,並剛誕下滿1歲之小孩,被告胡至真並於嘉義基督教醫院擔任庶務工作,本件因被告ENDR
IIDAYANTI逃逸,並與被告胡至真同居,因懷孕及生病等情,無健保而向證人彎蒂借用健保卡,並冒用證人彎蒂之名為本件之各次行為,並審酌嘉義基督教醫院及健保局因此所受之損害,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嘉義基督教醫院及健保局增加管理上之困難性,犯後坦承犯行,並已償還嘉義基督教醫院之損失,有嘉義基督教醫院收據2張在卷可查,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2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被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犯後坦承犯行,經此偵查、審判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考量被告2人犯後深感悔悟,且已償還嘉義基督教醫院全部欠款,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斟酌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渠等2人分別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被告2人當庭表示同意),以啟自新,並觀後效。又上開向公庫支付金額之諭知,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被告於緩刑期間倘未如期支付,而違反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為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之一,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並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按新修正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沒收之法律,係適用現行之刑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㈡、被告2人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文書,為被告2人持之以向嘉義基督教醫院行使,並已交付該院,屬該院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然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偽造之「PURWATI」、「彎蒂」之簽名,為偽造之簽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又被告2人詐欺得利所得之門診及住診費用,業已繳還嘉義基督教醫院,業如上述,認已合法發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之諭知。
㈣、被告2人如附表一編號1、3、4、6、7、8、10、13所取得之藥品或特殊材料,因被告胡至真業已償還嘉義基督教各次門診及住診費用,已如前述,若予沒收,顯屬過苛,且該藥品及特殊材料亦不具備刑法上之重要性,自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另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次修法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業與舊法將沒收列為從刑屬性之立法例不同,故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已非數罪併罰,故本院就被告所犯如主文所示各罪,於定其應執行刑之主文項下,自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是本件就被告已定應執行刑之各罪,於定應執行刑主文欄不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看診時間│看診醫療院所│申報健保費用│備註│主文│││││(點數,元)│││├──┼─────┼───────┼──────┼──────────┼──────────────────┤│1│105.02.03│嘉義基督教醫院│225│1.詐欺得利、詐欺取財│ENDRIIDAYANTI、胡至真共同犯行使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造私文書罪。││││105.02.03│嘉義基督教醫院│1,576│2.行使偽造附表二編號││││││(含取得相當│1所示文書。││││││於124<點數,│3.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元>價值之藥│之接續犯意為之。││││││品)│││├──┼─────┼───────┼──────┼──────────┼──────────────────┤│2│105.03.02│大宇牙醫診所│285│詐欺得利罪。│ENDRIIDAYANTI、胡至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5.03.02│嘉義基督教醫院│391│1.詐欺得利、詐欺取財│ENDRIIDAYANTI、胡至真共同犯行使偽造│││││(含取得相當│、行使偽造私文書,│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於24<點數,│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元>價值之藥│私文書罪。│二編號3所示文件名稱上之個案簽章欄「│││││品)│2.行使偽造附表二編號│PURWATI」簽名沒收之。││││││3所示文書。││├──┼─────┼───────┼──────┼──────────┼──────────────────┤│4│105.03.03│嘉義基督教醫院│3,585│1.詐欺得利、詐欺取財│ENDRIIDAYANTI、胡至真共同犯行使偽造│││││(含取得相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於3<點數,元│,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價值之藥品│造私文書罪。││││││)│2.行使偽造附表二編號│││││││2所示文書。││├──┼─────┼───────┼──────┼──────────┼──────────────────┤│5│105.03.11│嘉義基督教醫院│120│論以詐欺得利罪。│ENDRIIDAYANTI、胡至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5.03.29│嘉義基督教醫院│162│詐欺得利、詐欺取財,│ENDRIIDAYANTI、胡至真共同犯詐欺取財│││││(含取得相當│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於19<點數,│。│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價值之藥│││││││品)│││├──┼─────┼───────┼──────┼──────────┼──────────────────┤│7│105.05.06│嘉義基督教醫院│1,123│1.詐欺得利、詐欺取財│ENDRIIDAYANTI、胡至真共同犯行使偽造│││││(含取得相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於31<點數,│,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元>價值之藥│造私文書罪│二編號4所示文件名稱上之孕婦簽名欄「│││││品)│2.行使偽造附表二編號│彎蒂」簽名沒收之。││││││4所示文書。││├──┼─────┼───────┼──────┼──────────┼──────────────────┤│8│105.05.13│嘉義基督教醫院│382│詐欺得利、詐欺取財罪│ENDRIIDAYANTI、胡至真共同犯詐欺取財│││││(含取得相當│,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於40<點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價值之藥│││││││品)│││├──┼─────┼───────┼──────┼──────────┼──────────────────┤│9│105.05.20│嘉義基督教醫院│287│論以詐欺得利罪。│ENDRIIDAYANTI、胡至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05.06.01│ 賴旗真 診所│269│詐欺得利、詐欺取財罪│ENDRIIDAYANTI、胡至真共同犯詐欺取財│││││(含取得相當│,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於66<點數,│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價值之藥│││││││品)│││├──┼─────┼───────┼──────┼──────────┼──────────────────┤│11│105.06.01│嘉義基督教醫院│356│論以詐欺得利罪。│ENDRIIDAYANTI、胡至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105.06.17│嘉義基督教醫院│313│1.論以詐欺得利罪。│ENDRIIDAYANTI、胡至真共同犯詐欺得利││├─────┼───────┼──────┤2.基於詐欺得利之接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105.06.17│嘉義基督教醫院│356│犯意為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105.05.26│嘉義基督教醫院│59,920│1.詐欺得利、詐欺取財│ENDRIIDAYANTI、胡至真共同犯行使偽造│││至30││(含取得│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1.相當於144│,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77<點數,│造私文書罪。││││││元>價值之特│2.行使偽造附表二編號││││││殊材料費。│5、6、7所示文書。││││││2.相當於300│││││││+111<點數,│││││││元>價值之藥│││││││品。)│││└──┴─────┴───────┴──────┴──────────┴──────────────────┘附表二:
┌──┬─────┬─────────┬─────┬───────┐│編號│填寫日期│文件名稱│填寫人│備註│├──┼─────┼─────────┼─────┼───────┤│1│105.02.03│1.初診病患基本資料│胡至真│││││卡││││││2.篩檢同意書│││├──┼─────┼─────────┼─────┼───────┤│2│105.03.03│1.牙科初診病患基本│胡至真│││││資料卡││││││2.口腔暨顎顏面手術││││││局部麻醉同意書│││├──┼─────┼─────────┼─────┼───────┤│3│105.03.02│「哺餵母乳的好處、│ENDRI│由ENDRIIDAYAN││││親子同室」衛教回條│IDAYANTI│TI於個案簽章欄││││││「PURWATI」簽││││││名。│├──┼─────┼─────────┼─────┼───────┤│4│105.05.06│第2次孕婦產前健康│胡至真│由胡至真在孕婦││││照護衛教指導記錄表││簽名欄偽簽「彎││││││蒂」簽名。│├──┼─────┼─────────┼─────┼───────┤│5│105.05.26│1.住院同意書│胡至真│││││2.自費同意書││││││3.分娩生產說明書││││││4.入院護理評估表(││││││婦產科)││││││5.產房入院護理指導││││││項目卡│││├──┼─────┼─────────┼─────┼───────┤│6│105.05.27│口腔暨顎顏面手術局│胡至真│││││部麻醉同意書│││├──┼─────┼─────────┼─────┼───────┤│7│105.05.29│出院準備照顧計畫與│胡至真│││││摘要(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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