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 林平 重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38元(即原告本於債務人之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利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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