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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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 陳傳宗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 律師被告 許晉彰 原告因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8,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耿珮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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