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84號原告 王睿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邦宏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2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3,075元(即按109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620元外,尚應補繳37,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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