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蔡龍 代理人 謝明訓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6號)未能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訂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當場為更生之聲請,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全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聲請人、受扶養親屬、聲請人配偶,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
四、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並陳報領取數額分別為多少。
六、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如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七、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為多少?
八、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九、提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契約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需含有立約雙方簽章),並陳報債權人 陳雅惠 地址。
十、請說明與債權銀行協商毀諾原因及履行有困難事由。
十一、請說明配偶之工作內容?與配偶約定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用負擔之方式為何?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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