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4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務人 侯智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4,493│止,按年息11.50%計算。│││元││├──┼───┼──────────────┤│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3,718│止,按年息11.74%計算。│││元││├──┼───┼──────────────┤│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97│止,按年息14.74%計算。│││元││├──┼───┼──────────────┤│4│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4,556│止,按年息15%計算。│││元││├──┼───┼──────────────┤│5│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7,136│止,按年息15%計算。│││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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