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君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君慈於民國100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16日止累計149,265元正未給付,其中145,938元為本金;3,24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君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16日止累計20,760元正未給付,其中18,489元為消費款;1,07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45,938元│103年7月17日起至│百分之8.22│無│無││││清償日止││││├─┼─────────┼──────────┼──────┼──────────┼──────────────┤│2│4,328元│103年7月17日起至│百分之14.85│無│無││││清償日止││││├─┼─────────┼──────────┼──────┼──────────┼──────────────┤│3│8,285元│103年7月17日起至│百分之17.85│無│無││││清償日止││││├─┼─────────┼──────────┼──────┼──────────┼──────────────┤│4│5,876元│103年7月17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