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智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智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智易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永福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所明定。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永福(下稱上訴人)係民國104年1月29日由本人在高雄市三民區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惟上訴人乃遲至104年3月16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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