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 涂金貝
孫秀美 董宗儒 被告德旺建設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柏辰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德旺建設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1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696元。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257,696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涂金貝、105年1月11日送達原告孫秀美、105年1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董宗儒(經10日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均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收費查詢表查詢1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