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爭執之分配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7,659,741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7,659,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5,9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