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58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楊靜宜
陳清堯 被告旭海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金香 被告 張俊忠
張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解散,固為法律上人格消滅之原因,但公司經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處理其未了事務後,始歸消滅(參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判決意旨)。另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前段設有規定。本件被告旭海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旭海興業公司)已於民國106年6月7日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府授經商字第10607266310號解散登記在案,且經被告旭海興業公司股東決議選任朱金香為清算人後,依法向本院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司字第20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於106年9月29日准予備查,依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規定,被告旭海水族公司已決議解散,向本院陳報清算人為朱金香,本院准予備查等情,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0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明,故被告旭海興業公司應以其清算人朱金香為法定代理人。
貳、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旭海興業公司於103年8月22日邀同被告張君豪、張俊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60萬元,約定於111年5月20日到期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利息依附表所示計付,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則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惟被告旭海興業公司僅繳納利息至106年4月20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屢經原告催討,迄未清償,其債務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則被告旭海興業公司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張君豪、張俊忠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答辯:原告之訴駁回等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戶資料查詢單、授信契約書等影本為證(見司促卷第27頁至第56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經查,本件被告旭海興業公司向原告借貸前開金額,未依約還款,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張君豪、張俊忠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珍附表:
┌──┬──────┬──────┬───────┬─────────────────┐│編號│原借款金額│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1│3,250,000元│2,166,660元│自106年4月20日│自106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按週年利率3.28│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計算│按左列利率20%計算│├──┼──────┼──────┼───────┼─────────────────┤│2│1,750,000元│1,166,660元│自106年4月20日│自106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按週年利率3.38│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計算│按左列利率20%計算│├──┼──────┼──────┼───────┼─────────────────┤│3│6,890,000元│6,890,000元│自106年4月20日│自106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按週年利率3.38│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計算│按左列利率20%計算│├──┼──────┼──────┼───────┼─────────────────┤│4│3,710,000元│3,710,000元│自106年4月20日│自106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按週年利率3.38│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計算│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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