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勤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勤工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2,21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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