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勤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勤工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2,21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