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7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729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98年11月24日下午4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6月2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20萬元,原約定被告應於同年6月30日償還上開借款,惟被
告逾期仍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於96年6月2日書
立之借據1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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