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001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薪傳盛股份有限公司、 黃啓祥 、 黃啟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狀載相對人薪傳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啓祥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黃啓祥、黃啟誌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