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43號原告 譚攸 沺
臧慧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 律師被告 柯陳幸佳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 律師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章清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被告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仲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潭攸 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譚攸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