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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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再字第16號再審原告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叁拾陸萬肆仟陸佰貳拾壹元,應徵裁判費肆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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