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96號原告 劉鳳鴦 被告 余榮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被告103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被告提起上訴後,於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無不合。茲查刑事部份,業因被告在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撤回上訴在案,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及本院收狀章在卷可稽,茲本院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則依前開規定,自應以裁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許永煌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